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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蔡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蔡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连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告陈某为造房子,因宅基地不够,向他人流转了336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紧靠被告新造的房子旁。被告认为该土地既不属于他人的自留地,也不属于他人的承包地,而是属于集体的老猪地,亦有权分享使用。为此,被告在该土地上堆放了山合土,砌了围墙基础,侵占了原告81.6平方米的土地。虽经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8月7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嗣后却未实际履行。据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被侵占的81.6平方米的土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自愿出让从蔡某乙西墙外的一公尺土地给被告蔡某乙,该一公尺土地南自蔡某乙的西南墙角前一公尺起,北至蔡某乙的北面宅沟的南宅沟沿,计15.5平方米;

二、被告蔡某乙支付原告陈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42.50元,此款于2010年7月18日前付清;

三、被告蔡某乙于2010年7月18日之前将山合土及围墙基础全部清除;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新连

书记员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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