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x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x路x号,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梁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流市X组x号,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X路南一里x号,身份号码:(略)xxxx。

原告黄xx与被告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瑞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冬梅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xx与被告梁x及其某告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相识谈婚,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时间比较短,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经过了解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原告长期在玉林市工作,夫妻聚少离多,2011年7月1日双方协商好到民政局离婚,后被告反晦不去。原告于2011年7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结案。此后双方未能和好,被告离开原告家出外居住,双方没有过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对其某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户囗簿,用以证明原告的户籍关系;3、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2011)北民初字第X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

被告梁x提出答辩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前经过充分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工作原因未能长期在一起,但这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上双方同意和好,这证实原告与被告还是有夫妻感情的。被告离开原告家出外居住,是原告所迫。如果判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万元,疾病治疗费2万元。

被告对其某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病历1份,证明被告在玉林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妇科病;2、发票4张,证明被告在玉林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妇科病门诊时暂存款1200元;3、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其某5000元用于租屋及治病;4、证明1份,证明离婚后被告无地方居住,生活困难需租房。被告的证人其某某证实被告借其某5000元。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有异议,没有听被告说有过妇科病借钱治疗,其某市中医院工作生活并不困难。被告提供的证据1、2互相能印证,有医院印章,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3债权人未主张,证人与债权人是夫妻关系,与被告是亲戚,有利害关系,借钱与租屋及治病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离婚后没有地方居住,生活困难,是一种猜测,不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证明,与案件事实无关,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xx与被告梁x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0日结婚登记,婚后随原告父母生活,原告原婚育一女儿黄x怡也一起生活。双方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原告在玉柴公司工作,被告在北流市中医院工作。2011年1月6日至4月4日被告梁x到玉林市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输卵管闭塞不孕症。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外居住至今,此后双方无联系。2011年7月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和好结案。

本院认为,原告黄xx与被告梁x在法院调解和好不离婚后,双方仍然无法改善夫妻关系,仍然夫妻仍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应准予离婚。被告梁x称有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黄xx亦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梁x答辩称其某体有病,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原告给予医疗费20000元,其某提供医疗机构对输卵管闭塞不孕症需要医疗及费用的相关证明,其某由不充分,其某求不予支持。被告梁x答辩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没有地方居住,需要租房,生活非常困难,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梁x是农业人口,并在市中医院工作,有固定收入,生活并非困难,其某由不充分,其某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梁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账号:20-(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伍瑞荣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周冬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