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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不服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195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龙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双牌县司法局五里牌司法所司法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双牌县司法局永江司法所司法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张某丁,男,1963年出生。

原告张某乙不服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8日作出的永政决字[2009]X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某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辉德、人民陪审员唐厚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晖担任记录。原告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唐梅生,第三人张某丁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因事未到庭参加诉讼依,依法追加第三人张某艮,经本院传票传唤自愿放弃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8日,被告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以“双方所持《双牌县林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责任山四至界线是处理本林权纠纷的依据,张某丁的西至界线与张某乙的东至界线,没有注明可参照的明显标志或参照物,属于“四至不清”之情形。划分山界,本地通常做法是有漕凭漕、有岌凭岌、有特殊或永久性标志的凭标志、没有特殊或永久性标志的可以当时或事后协商栽种永久性标志如本地通用的团竹。而双方的界线自分山后没有栽团竹唬侵剿痉黄靡炜h栗树作为界线。根据山的地形地势属于上下方向,分山时一般应横向分界进行估计性划分,只要大体上公平就行。大坪村委会进行调解时,叫申请人张某丁给3伎魃鸥颊髁牛颊髁孛氡缎掣骺な使颍币钡词形剿狈碌耸鋈境惺习橥沂辖魑悦南〉俞尬眩景幢岳甭男鞫缥呓煜上铣蹦绫呓颍艘淮戏院蛔厝蔚匦驳泵取晌莞毒小嘶袢裁凸稚贩凇呤跗⑻帧盗恳恫虾∧质玖⒛帧亓ǖ羧檎σ泶炖ò贩凇跏⑻凇皇跻嬷ü鳎鲎绯氯ο泶隼ň憾冢巳湃驼4敫嬖鸥颊髁⒚拧颊蘖隔鸲翠吩鹜卧饺旧炱h栗树和樱桃树的空间直至小岌,本界线以东使用权属第三人张某丁,本界线以西使用权属原告张某乙、张某艮。

原告张某乙诉称:一、被告所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事实依据,198嬖敫谟巳秩鸱斜税玖楸缸鸲翠吩菔椒猩闹降萘冢巳娜降肷嬖母降嗌谙洌嗥谙牧绲呓谖巳娜鞯廖胫嬖母炼煌缫呓矗缂呓玻鸵蔷焓h栗树上大界。自1983年分山后,原告于1988年在自已的承包的界线内进行造林和抚育,第三从未提出异议,2008年5月第三人强行在原告的承包山场内砍伐杉树38根,原告要求村X村委会已将这38根树处理归原告,第三人不服,要求被告进行处理,被告根本没有查明事实,在毫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山场和原告所造的树木,胡乱处理给第三人,是没有理由的:嬖敫谟巳兴陌降忌嵌鲜笊绱慕保钡质椒瞎娜堑焓鮤骼澹嵛泶崩允煲鮤骼鲜笊绱鹘剿姆绲呓窍险砗睦唬姹魉鲎某Φ泶缋呓煜鮤骼笔闲猩渲患靡炜h栗树和樱花桃树的空间直至小岌是编造,它明显违反原告和第三人承包合同书记载的共同界线,处理界线已经至向了张某科的责任山,已不是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界线;臁h栗树上大界争执范围的林木是原告所造所抚,如果分山时是第三人的,第三人却没有提出异议;3、村委会通过看山,所作出的调解意见是合情合理的,被告没有采信。二、原告作出处理决定时没有通知原告到争执山场确认界线,只听信第三人一面之词,任意编造一界线将原告的山划归第三人,明显褊袒第三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明显错误,请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张某乙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证据:第一份是责任山的承包合同书,用以证明陡漯山场的四至等基本情况;第二份是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该山场争议已经村委会调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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