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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银行镇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镇江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X路X号X层西。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镇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X路X号。

负责人:谢某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镇江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X路X号12—X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外贸包装镇江储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X路X号X楼东。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镇江分行、原审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镇江公司、江苏外贸包装镇江储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苏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济审判庭于1997年12月17日通知江苏省镇江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内预交,逾期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本院限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畜产品进出口公司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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