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牟县韩寺镇董店村委时寨一组与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X镇X村委时寨一组

负责人刘某甲,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刘某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刘某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中牟县X镇X村委时寨一组(以下简称时寨一组)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时寨一组的负责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凯,被上诉人刘某乙的代理人李某某,刘某丙的代理人赵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时寨一组诉讼请求为要求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停止侵权,清除所占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将所占土地交给时寨一组,但时寨一组未明确其要求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杨某某清除所占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的数量,对要求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杨某某返还的土地时寨一组表示其未经丈量,也不明确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各自占用土地的亩数、边界及四邻四至,时寨一组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时寨一组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