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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诉被告张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诉被告张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地公司诉称,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豫x号罐车挂靠到原告名下从事货运经营,但被告长期脱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2、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张某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号牌号码豫x号(该车品牌型号神狐牌x、发动机号(略)、车辆识别代码x)中型罐式货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单位,期限是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合同期限内被告不服从原告的管理,不向原告交纳管理费用,私自与原告脱离关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经质证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虽名称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而在法律性质上则为挂靠经营合同,因此号牌号码豫x号汽车的实际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张某。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在合同期间内,不服从原告的管理,不向原告交纳管理费用,私自与原告脱离关系,已经构成违约,同时被告系豫x号汽车的实际所有人,而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系原告,被告在经营中的风险有可能在法律上由原告负担责任,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符合了法定的解除条件,本院对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间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驻马店市大地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秉光

审判员蒋沛森

人民陪审员邵翔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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