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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与河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1997-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云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美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科技支行(以下简称科技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属于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证券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科技支行与证券公司于1996年10月份在石家庄签订的《协议书》,就终结双方证券回购业务及科技支行如何偿还证券公司欠款及利息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书》第二条第五项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内容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管辖并无不当,科技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芳

审判员刘稚苕

代理审判员何抒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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