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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21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广州市X路X号景馨街X号803。

委托代理人王步林、汪某,均是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综合大楼中梯十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景星酒店副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所理事长。

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圳斌、刘某丰,均是广东方圆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第三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员工住宅租赁合同》和《临时租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第三人的房屋,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第三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在承租期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约定。由于第三人因国家指令转产而处于改组的过渡状态,原告按指令有接收、清算第三人资产的责任。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讼争房的租赁合同,实际是两当事人间转移管理权的协议,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使用的房屋。被告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无理,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房改和支付解聘补偿金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调整。据此,该院于2003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一、解除第三人和被告的租赁关系;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略)腾空交还给第三人及原告。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后,陈某甲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联合交易所和上诉人的租赁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1、第三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法人资格,其已没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因此其于2001年以法人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并没有实际转移债权债务关系,更没有继承的事实,根据批文,第三人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但被上诉人只是接受了证券经纪这块牌子,原公司的债权债务没有清算和转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是两个独立法人,股东也不同,第三人的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应是该所的股东;3、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合,上诉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实际房产是属于该所,该所至今未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是第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因此,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均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讼争房(略)是第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的产业。上诉人原是第三人的职工。1997年3月10日,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员工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广州市X路X号6梯701房出租给上诉人作住宅使用;上诉人在租赁时向第三人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2849.6元;上诉人依期缴纳租金,保证不改变房屋用途和闲置房屋,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或互换房屋使用等,如有违反,第三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等。1998年12月,上诉人被第三人解聘。1999年3月4日,第三人发出《解聘证明书》给上诉人。1999年6月8日,上诉人与第三人又签订《临时租房协议》,约定因上诉人暂时无法解决住房而继续租住第三人原住房,第三人与上诉人于1997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除第一、二条款外,其余条款继续生效;原合同第一款中租赁时间改为出租至1999年12月31日止;第二款中房屋月租金标准变更为326.08元,从租房押金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等。2000年4月4日,第三人通知上诉人住房租赁保证金已不够交下月房租。同日,上诉人签署了“同意将经济补偿金其中5893元转为住房租赁保证金,并用于冲抵房租”的意见给第三人。2001年1月30日,被上诉人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三人将(略)等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租赁期限自2001年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止。

另查,1998年1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方案的批复》(证监期字[1998]X号),该批复的内容为:你省报送的《转报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会员资金清退和改组方案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精神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需要,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将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法人承继;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应成立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改组的各项工作,筹备方案须经你省证券监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我会审批等。2000年5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0]X号),该批复的内容为:原则同意原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改组筹建证券经纪公司的方案;原则同意拟组建的公司名称为“广东民安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等。2000年12月7日,被上诉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2000年12月12日,第三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中,第三人及被上诉人均确认第三人的财产尚未清算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约定的期限已届满,上诉人继续使用该房屋,第三人没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为不定期,第三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属该企业的清算人;被上诉人是第三人新组建的公司,其是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因而其亦是第三人的清算义务人,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提出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具备主体资格问题,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对外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属清算法人,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认为第三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失去法人主体资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审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汉华

代理审判员杨伟雄

代理审判员黄晓清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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