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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纺织品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花园口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9-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纺织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花园口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该支行行长。

上诉人河南省纺织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花园口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豫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7年5月30日以(1997)经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997年7月2日,上诉人收到了该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代理审判员吴某宝

代理审判员刘立新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贾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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