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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奚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奚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1、2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株洲仲裁委员会审理。主要理由为:本案是合同纠纷,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株洲仲裁委员会审理;即使是侵权纠纷,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株洲市天元区,故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亦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奚某某主张两上诉人侵占其租赁尚未到期的门面,进而侵犯其应享有的拆迁补偿权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侵权纠纷。本案中所涉及的拆迁补偿权并非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且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刘某某与原告奚某某并无合同关系。故上诉人提出本案系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侵权行为地即所租赁的门面所在地系株洲市天元区,原审以侵权行为地确定其管辖权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上诉人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株洲市荷塘区,故原审法院依被告住所地可享有管辖权。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交由侵权行为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且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2-1、22-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李自强

审判员郭志亮

审判员罗慧虹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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