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原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市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省建行大厦。

负责人:郭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海南建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海南建行将莱英达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莱英达公司承担责任,就应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莱英达公司所在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南建行答辩称:依据我行与海南万达工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所签订的《银行承兑契约》第4条的规定,万达公司于1990年5月5日向我行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承兑,因万达公司未能按期交足票款,我行已依约将此款转为逾期贷款。我行与万达公司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X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建行与属莱英达公司主管的万达公司所签订的《银行承兑契约》第4条规定:“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未足额交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万达公司在承兑汇票到期以后,未能足额交付票款,依约向海南建行申请办理将承兑资金转为贷款的手续,海南建行也依约将已承兑资金转为逾期贷款,双方的法律关系已改变为借款关系。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理,应予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