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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姜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寅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2005年4月之后,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五次,借款总金额为15800元。借款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偿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877.3元;3、支付原告因催收欠款而花费的费用2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沈某辩称,被告于2005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这个是事实,且至今没有偿还。原告所诉的其他事实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某于2005年7月21日向原告姜某借款4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之后被告沈某未向原告姜某偿还该笔借款。因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

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某偿还原告姜某借款4000元,该款被告沈某自愿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被告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寅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雷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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