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启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仓促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从2005年上半年开始,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与原告发生口角,后来发展到对原告拳脚相加。2011年正月初四,被告又一次毒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而离家,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于1993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2005年起,因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因此开始不和。2011年2月,夫妻又一次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双方因此分居至今。2011年1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南田坪乡社会事务办证明、育龄妇女档册、户籍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但无大的矛盾,现夫妻不和主要是双方互不信任所致,只要双方增强沟通联系,互相信任、相互谅解,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有望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昶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