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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诉被告人某某劳务者责任受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主持人:今天招集双方再调解一次,因该案已开庭,审限也快到了,你们双方过去关系都比较好,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争取调解后握手言和。

原告方简单把情况讲一下:2011年1月15日原告某某经老乡某某介绍来到被告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水晶郦城”工地上工作,2011年1月17日被告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顾请了一台灵时吊车在承包的水晶郦城工地吊装钢梁,由于钢梁应放在事先指定的位置,原告在拉住钢梁放到事先设定的位置时,左足被压在纲梁下,造成原告左脚受伤。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宁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当日又转到武警湖南总队医院住院治疗30天。2011年11月10日经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九级伤残,伤后休息时间为九个月。住院期间30天需护理依赖,出院后需部分护理依赖一个月。该事故共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2888元,其中医疗费36003元,护理费1308元(30天×43.6元),误工费11772元(270天×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天×30元),残疾赔偿金22488元(5622元×20年×20%),司法鉴定费9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17元(4310元×7年×20%÷2人),精神抚慰金4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支付了医疗费25000元。原告某某有一个末成年的儿子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方把情况讲一下。

被告某某雇请某某时,要求某某要购买工伤保险,但某某到该工地仅2天,还没有来得及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加之某某也不主动积极办好工伤保险,导致某某受伤后损失巨大。事故发生后作为雇主某某积极配合原告某某治伤,在资金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多方没法酬集了25000元,使原告的伤得到了及时的医治,对此原告要从内心上对被告表示感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被告已付40000元,其余20000元限被告在2012年12月之前付清。

二、其余损失原告某某自愿负担。

三、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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