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宏发实业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西五路龙腾别墅小区X栋。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粮油储运公司批发部,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宏裕粮油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街口中闽华通大厦X栋X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海南宏发实业贸易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市粮油储运公司批发部及原审被告福建省宏裕粮油开发公司联营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海南宏发实业贸易开发公司于二OOO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宏发实业贸易开发公司以其就有关债权债务与被上诉人福州市粮油储运公司批发部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宏发实业贸易开发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6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海南宏发实业贸易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莉
审判员刘立卓
审判员胡宏志
二OOO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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