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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3-0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23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男,34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70岁,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大桥西。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次渠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2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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