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2-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二中民初字第0311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32岁,汉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好世界广场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泽俊,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桂荫,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移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网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泽俊、张桂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音著协起诉称: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已将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录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委托音著协管理。现发现网易公司在其开办的www.163.com网站铃声传情项目服务中,未经作者许可,将歌曲《血染的风采》提供给移动电话用户供音乐振铃下载使用。北京移动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增值服务项目,使任何一个移动电话用户均可以利用其收费项目下载涉案歌曲。二被告上述商业性使用行为,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现音著协根据与作者签订的委托协议,以音著协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向音著协和作者苏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略).5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6300元。

网易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苏越在音著协登记的权利依据证据无法证明其是《血染的风采》歌曲的著作权人。由于北京移动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和不均衡通信费,因此不能以在网易公司网站的网页上显示的歌曲点击数量作为网易公司的收益。此外,原告以网易公司盈利的5倍作为赔偿额,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移动公司辩称:北京移动公司是电信运营商,在移动服务中仅起传输管道的作用,在从事服务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于1994年1月18日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上述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委托音著协管理。2001年10月9日,苏越又与音著协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其上述作品在互联网络上载、下载及传输的权利授权音著协管理。

网易公司在其开办的www.163.com网站中,设置了“网易短信中心”的推荐服务项目,其中所包括的“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众多音乐作品,提供给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作为移动电话的振铃选择下载使用。网易公司在将歌曲《血染的风采》收录在民歌小调曲目中时,未经苏越许可亦未向苏越支付报酬。

网易公司为实现上述服务,与移动通信部门进行了技术合作,并利用了该部门开设的特定技术条件和设备—移动短信网关。每一移动用户在从www.163.com网站选择、下载所需的振铃歌曲时,首先要通过拨号进入中国电信部门的公众互联网,并登录www.163.com网站,选择所需歌曲,然后由网易公司的服务器将该歌曲编辑成为二进制编码,通过公众互联网发送至移动短信网关,最后由移动通信部门通过其掌握的移动电话网—GSM网络发送至移动电话用户。全国各地的移动电话用户须通过本地区的移动通信部门实施上述下载过程。在www.163.com网站页面上所显示的公众对某一音乐作品的点击次数,即代表全国各地的移动电话用户通过本地区移动通信部门试听或下载的次数。

移动用户从www.163.com网站每下载一首歌曲,网易公司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质量的铃声为1元,高保真质量的铃声为2元。

2001年11月21日,网易公司与北京移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北京移动公司代网易公司收取上述移动用户的下载费用,北京移动公司向网易公司收取15%的服务费,以北京移动公司计费系统出账的当月应收信息费的全部金额为准。此外,北京移动公司另向网易公司收取每条0.05元的不均衡通信费。

另查明,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如果北京移动公司试图停止传输网易公司发送的某一特定信息,则须完全停止与网易公司之间的短信业务。

本院还查明,截至2001年11月28日,在www.163.com网站上,对歌曲《血染的风采》显示的点击次数为(略)次。

上述事实,有音著协提供的与苏越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补充协议、作品登记表、公证书、网页材料、《移动梦网客户手册》、费用收据,北京移动公司提供的《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移动梦网短信业务合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二者之间办理的登记手续亦真实有效,网易公司对该登记手续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音著协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对于其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供人使用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网易公司未经苏越许可,将其谱曲的《血染的风采》歌曲收录进其在网上开办的栏目中,供不特定的移动电话用户下载使用,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证明网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苏越的著作人身权,给其本人或者其作品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告要求网易公司向苏越和音著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一节,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本院根据网易公司对涉案作品使用的方式、实际获利数额等因素对具体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根据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本案原告要求北京移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须证明北京移动公司是涉案侵权作品的发布者,或者北京移动公司对接收的信息的法律状态具有审查义务却疏于审查,或者在权利人告知其传输了侵权信息后,北京移动公司有能力剔除侵权信息而不作为。在本案中,北京移动公司设置的短信网关为接收网易公司发送的信息及向移动电话用户发送该信息提供了短信平台,它成为移动终端用户与互联网之间连接的纽带,从而实现移动电话到互联网、互联网到移动电话的双向沟通功能。北京移动公司接收的信息是由网易公司选择后发布的,北京移动公司并不对信息内容进行遴选。而网易公司向北京移动公司传输包括涉案侵权歌曲在内的生成消息是以二进制编码信息形式通过互联网发送至短信网关,在目前的实际运行中,短信网关无法对所传输的信息进行识别、记录和编辑等任何处理,亦无技术能力将已知的侵权信息予以剔除、过滤。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整个接收、传输过程均是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的,在客观上是机械、全自动的。在实施信息的接收和发送行为过程中,北京移动公司在主观接受程度上始终是被动的,仅是利用自身的行业特点和经营优势提供设备,对信息的接收和传送提供了连接平台,北京移动公司因其向公众和网络公司提供基础设备服务并因此而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如责令提供基础设备的服务商停止相关服务,则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都是无益的。而责令侵权信息的提供者网易公司立即停止发布涉案侵权信息,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因此,北京移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苏越著作权的侵害,原告对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歌曲《血染的风采》;

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赔偿费(略)元;公证费1300元。

三、驳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1000元,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晓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