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海南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公安厅经侦处干警,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湘,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艾,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沙黎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白沙县X镇。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局局长。
案由买卖汽车欠款纠纷。
上诉人杜某不服白沙县人民法院(1999)白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清事实,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被上诉人与原洋浦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将自用的日本丰田小霸王八座面包车(车号:琼(略),发动机号(略))出售给原洋浦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售车价为11万元,分两期付款,提车时先付5万元,余款6万元于20日内付清,上诉人杜某为原洋浦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担保人。协议签订后,原洋浦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走该车并付5万元给被上诉人。嗣后,原洋浦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依约在提车后20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余款6万元。被上诉人多次催原洋浦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上诉人杜某交购车余款6万元未果。
另,原洋浦银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未曾办理过年检,其营业执照于一九九九年八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杜某尚欠被上诉人白沙黎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购车款6万元,应于六个月内付清,其中本调解书送达时支付1万元,余款于本调解书送达后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
二、被上诉人应于上诉人付清购车欠款后,协助上诉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6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50%。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翁智用
审判员张光亲
代理审判员罗葵
二00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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