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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业委会与郭XX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瑞和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瑞和业委会)。

法定代表人安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汉族,41岁,住本区X路X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和业委会与被告郭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私自占用该小区一层的楼梯间,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所占用的楼梯间并赔偿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郭XX所占用的位于本区X路X路交叉口住宅楼一楼楼梯间,是1997年3月6日经该楼的开发者原郾城县轻工业局物质供应站购买而得到,现原告起诉郭XX属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和业委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刘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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