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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20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X街“时代网吧”上网后,将在网吧内上网的王军杰骑的钱江牌黑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2240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澹XX、任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在案发后,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建波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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