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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南海市中国旅行社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1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中国旅行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西樵山白云洞。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尉冰,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海市中国旅行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公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199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征缴和管理的办法,养老保险待遇则由社会保险部门审查支付。本案李某某认为自已符合购买养老保险的条件,而要求南海市中国旅行社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费用,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依据均属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李某某应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负担。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原审裁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职工,退休后没有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被上诉人曾经答应给予解决,但至2003年10月上旬其明确拒绝为上诉人补办手续。上诉人多次请求社保部门解决,由于被上诉人未依法以上诉人的连续工龄投保并缴纳保险费,至使上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享受社保退休待遇的条件,为此,社保部门拒绝办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补办投保手续。上诉人认为因社保发生的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这有法院的判例可以证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办投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称:李某某的起诉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三份证明材料和一份报告,证明省社保局已经与南海社保局就李某某等人的相关案件已作出处理意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上述证据不予质证,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依法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因此,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易新华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林发强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闫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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