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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妥某某运输毒品、马某乙转移毒赃案

时间:2001-05-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高刑终字第17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穆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东乡族,出生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文盲,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9年11月12日被羁押,因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龚华秀,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妥某某(曾用名鲁某、妥某青),男,37岁(X年X月X日出生),东乡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9年11月12日被羁押,因涉嫌运输毒品,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奴),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东乡族,出生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转移毒赃,于1999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妥某某犯运输毒品罪、马某乙犯转移毒赃罪一案,于二ΟΟ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妥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某乙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案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或发还(附清单)。被告人马某甲、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晓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甲、妥某某及马某甲的辩护人以及原审被告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马某甲对在本市丰台区X村X号院X楼X号房间内起获的3204.5克毒品实施运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克

审判员曹庆安

代理审判员陈佳

二ΟΟ一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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