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盈科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G11。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超,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广东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海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金康楼X号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系江门市X镇华科灯饰厂(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科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海岸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某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盈科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盈科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盈科灯饰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保全费900元,共计2975元,由原告上海盈科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缴5410元,故本院退回2435元给原告。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谭海华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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