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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时间:2004-07-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4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南方大厦A座2-10、7-X层、B座1-X层、15-X层。

负责人: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文华大厦西座X楼D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深圳市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又以双方已经友好协商解决的理由,于2004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1元,减半收取5,58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舜贤

审判员何文龙

代理审判员饶清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翔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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