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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某某,男,23岁。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4月1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4月28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贤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8日凌晨24时许,被告人邝某某窜至上蔡某二高东侧一烟酒门市部前将被害人李××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偷走。经评估,该车价值176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价值1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凌晨24时30分许,被告人邝某某在上蔡某二高东侧的烟酒门市部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永真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推走50米左右被被害人发现,弃车而逃。后被他人扭送到上蔡某公安局东街派出所。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765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邝某某供述,2010年4月18日凌晨30分左右,他从市X村饭店门口收拾好烧烤摊回家,路过二高东侧烟酒门市时发现门口停一辆电动自行车,听见店内有人说话,但没有看见人,以前他就听说过电动车好偷又好卖,他就推着电动车顺着二高东侧巷子往南跑,约跑50米远时听见后面有人喊,他就弃车往南跑,跑到二高操场东侧时被追上,并把他送到派出所。

2、被害人李××的陈述,2010年4月17日晚上11点多,她骑着电动车到她朋友常××姑姑开的烟酒门市去找常××,当时她的电动车就停放在门口,等到12点多,她的朋友李××也过去了,他们三个就在店内说话,后来她听到外面有声音,发现电动车不见了,他们就出去找,看见前面大约50米远处有个人推着电动车往南跑,他们就追过去,抓住了那个小偷并送到了派出所,电动车也推到了派出所。

3、证人常××的证言,2010年4月18日凌晨左右,他同李××、李××在他姑妈开的烟酒门市部内聊天,李永真发现她的电动车不见了,他们就出去找,发现50米远的地方一个人推着一辆电动车往南跑,他们就追过去,将那个人抓住,连人带车一并送到了派出所。

4、证人李××的证言,2010年4月18日凌晨30分许,他和朋友常××、李××在常××姑姑开的门市部里说话,他朋友李××的电动车停在门市部门口,李××发现她的电动车不见了,他们就出去找,顺着二高东侧的过道,他们发现一个人正推着电动车往南跑,他们就追过去,抓住那个人送到派出所,电动车也推到了派出所。

5、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电动车价值1765元。

6、领条证实,被害人李××于2010年4月18日已将被盗车辆领回。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邝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6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邝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香君

审判员贾合军

审判员李祯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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