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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乐从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4-07-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6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海心沙工业区。

负责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因与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无须向被上诉人葛某某支付工资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葛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确认欠葛某某银工资4500元;

二、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承诺在签收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时向葛某某长银支付工资3000元,同时,葛某某同意放弃剩余的工资15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如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期向葛某某支付工资3000元,葛某某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强制执行所欠的全部工资4500元;四、本案受理费50元,由顺德市X镇沙边彩利家具厂、何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暧安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晓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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