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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与崔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及被告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元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婚生一女,现年6岁。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足,基础较差,婚后虽生育一女,但未建立起稳定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打架、吵闹,无法相处,加之被告好胜心太强,生活中目中无人,有不顺心意,不分老少就用不堪入耳的话语横骂,无人能管,曾经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撤诉后被告不仅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解除不幸的婚姻关系,故诉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3)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被告崔XX辩称,我们两人确因生活琐事生过气,我有哪方面不对,原告提出来,我改,但为了这个家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元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崔&&。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不断生气,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崔X与被告崔XX已结婚7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其间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也曾起诉过离婚,但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并愿意改进自己不足之处,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促使双方和好,也为其婚生女儿有一个稳定的家庭和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崔X与被告崔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三伟

审判员樊廷云

审判员王长州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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