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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竹,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又名崔某忠,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同年3月22日向被告崔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0年6月2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崔某某199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崔XX,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取名崔XX,现儿女均随其生活。婚后其与被告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欠债很多,并于2007年11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现其请求与被告离婚。其与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济源市X镇X村的土房三间,美的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康佳29寸彩电一台,无存款,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其为了家庭生活所借1万余元,被告所欠的赌债有多少其不清楚。

被告崔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崔XX,X年X月X日生一儿子,取名崔XX,现儿女均跟随原告生活。2007年被告离家外出,去向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济源市X镇X村的土房三间,美的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康佳29寸彩电一台,无存款,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其为了家庭生活所借1万余元,被告所欠的赌债有多少其不清楚。

本院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活的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双方共同珍惜。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女,共同生活多年,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未注意对感情的培养,2007年被告离家外出,去向不明已近三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支持。原、被告婚生儿女崔XX、崔XX现均跟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中不确定孩子抚养问题,暂由原告继续抚养。另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本案中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3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暂由原告高某某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利娟

审判员史立平

人民陪审员赵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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