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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陈村镇大都三阳金属分条厂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06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大都三阳金属分条厂,住所:佛山市X村镇大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村X村民委员会,住所:佛山市X村X村联谊中路。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都三阳金属分条厂因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都三阳金属分条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村X村民委员会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存在为由,于2004年6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都三阳金属分条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都三阳金属分条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大都三阳金属分条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武

审判员钟国树

审判员张雪洁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肖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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