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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资总公司与王某某撤诉案

时间:2000-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4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金海岸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鹏,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海南振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海口市物资总公司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199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000年三月十四日向上诉人海口市物资总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现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海口市物资总公司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海口市物资总公司未履行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李某娟

代理审判员林蔚茹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符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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