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曲某某诉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30年出生。

原告:曲某某,男,1965年出生。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渠风侠,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rp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占标,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曲某某诉被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渠风侠,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占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曲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金源国际公寓”X幢X单元X室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x元。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前,实际交房日期为2008年10月28日。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向原告按日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延期交房的时间为486天,共计违约金人民币x元。被告大地公司未按约定时间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被告应按原告已付房款的0.5%支付违约金。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书违约金126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大地公司当庭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延期交付的违约金x元,证据不足,计算依据不充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的延期交房时间;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法庭依法依据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买受人王某、曲某某与出卖人大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王某、曲某某购买大地公司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X#街坊“金源国际公寓”X幢X单元X号商品房一套,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x元;合同第八条对交房期限进行了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对产权登记进行了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2008年10月18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此后大地公司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洛阳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核定该工程为优良工程,并承诺自2008年10月25日起,对业主购买的金源国际公寓负责质量保修。庭审中,被告大地公司未提供实际交房日期,因此,大地公司做出质量保修承诺的时间2008年10月25日应视为达到交房条件的时间,迟延交房482天。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曲某某与被告大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大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在被告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大地公司不认可原告提出的交房日期,但其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的交房日期,故对被告大地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曲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x元整。

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某、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洛阳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沈利利

人民陪审员焦治泓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某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