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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迟延履行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0-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三亚民初字第4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三亚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浙川,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柴湾新工业街X号安力工业中心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海达路X号l单元X房。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湾公司”)与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纬营造公司”)、被告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富纬公司”)工程承包合同迟延履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浙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仇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龙湾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富纬营造公司于1997年1月15日、与被告海南富纬公司于1997年2月22日签订了亚龙湾龙潭度假村设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土建合同。该工程已于1997年竣工并投入试营业。依合同约定被告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及质量标准。依法应在交工验收时将竣工资料交给我方供政府验收。但时值今日,经我方多次催促,被告方仍拒不交出全面工程验收资料,致使仙人掌酒店项目至今仍未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使酒店长期处于试营业阶段,不能投入正式营运。同时,致使境外部分新闻媒体报导失真,严重影响本公司声誉及信誉。造成公司营运的重大损失。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尽快履行合同向我方交付全部竣工资料。并赔偿因此而导致我方损失二千万元人民币。被告富纬营造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海南富纬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15日、罕月22日,原告与被告富纬营造公司签订了《亚龙湾龙潭渡假村设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亚龙湾龙湖渡假酒店机电及装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造价分别为720万美金及3423.2万元人民币。1997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海南富纬公司签订《亚龙湾龙湖渡假酒店土建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2584.8万元人民币。(该三份合同所称的龙潭渡假村、龙湖渡假酒店后均更名为仙人掌度假酒店),原告将该度假酒店工程发包给两被告承建。至1998年1月,该酒店工程全部竣工,原告已支付给两被告工程总款约95%。计(略).22元人民币。仙人掌度假酒店工程竣工后,两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办理竣工手续,交付所有竣工资料。被告富纬营造公司总经理邱敏英于1999年7月13日给原告发来《关于三亚仙人掌工程款事宜的复函》称:“工程已付款均占合同总价的94%。但因九七金融风暴的影响,工程款使用做适当调整,仙人掌度假村部份施工队未能收到我司94%的工程款亦属正常,施工队虽经我司一再催促其上缴竣工资料,但由于收不到工程款而至今未交,由此而给贵公司带来的不便,本司除无奈外,再次深表歉意……。”工程竣工后,三亚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催促原告提交竣工资料,但由于两被告长期不给原告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同样原告也无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致使仙人掌度假酒店竣工两年多来都一直得不到批准营业,长期处在半试业状态。使原告(略).22元人民币的投资得不到收益。给原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仅应承担的银行法定利息就达(略).6元,两午的资产折旧费(略).54元,两项损失合计(略).14元。1999年11月15日,香港东方日报作了“海南仙人掌酒店偷步经营,旅客入住无保障”的报导,披露该酒店没有竣工证、政府不予审批开业等情况,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

另查,被告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香港)在海南设立的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仇某某本人。承建仙人掌度假酒店的工程款都是原告直接转付给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另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约代表(1997年2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三亚市亚龙湾龙湖度假酒店机电及装璜安装工程合同)黄元华,也代表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1997年2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三亚市亚龙湾龙湖度假酒店土建工程合同)。

以上事实,有亚龙湾公司与富纬营造公司签订的“亚龙湾龙潭度假村设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亚龙湾公司与海南富纬公司签订的“三亚市亚龙湾龙湖渡假酒店土建工程合同”、亚龙湾公司与富纬营造公司签订的“三亚市亚龙湾龙湖渡假酒店机电及装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款付款凭证、三亚市建设局向亚龙湾公司发的关于提交“仙人掌酒店”工程竣工资料办理验收的通知、竣工报告、富纬营造公司总经理邱敏英给亚龙湾公司发的“关于三亚仙人掌度假村工程款事宜的复函”,三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亚龙湾公司发的“关于期限提交建筑安装工程竣工资料进行质量等级核实的通知”、三亚市建设局向亚龙湾公司发的“关于要求尽快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香港东方日报1999年11月16日的报道(复印件)、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计息复函等证据佐证,并经本庭核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富纬营造公司、海南富纬公司承建原告仙人掌度假酒店工程已竣工,原告也已支付给两被告约95%的工程款。两被告不按规定向原告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应即给原告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及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两被告未能提交竣工资料,致使政府有关部门不批准酒店进行营业长期处在半试业的状态,造成原告投资损失(略).14元(其中利息(略).60元,两年折旧(略).54元)但仙人掌度假酒店已实际部分试营业。所以,原告的实际损失只能按百分之五十计为(略).57元。因被告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南开设的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仇某某一人,该酒店工程之工程款都是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统一收取,两被告的签约代表均同为黄元华一人。故两被告名义上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但实为一家统一掌握,统一管理。原告之损失(略).57元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香港东方日报关于仙人掌渡假酒店没有竣工证的有关报导,虽给原告声誉造成损害,但其要求600万元的商业信誉赔偿,缺乏依据,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所签之合同,虽有仲裁条款,但仲裁机构不明确,被告诉讼期间也未提出异议。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国务院国发[1983)X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八条第㈡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三亚仙人掌度假酒店工程的全部竣工资料。

二、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共同给原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略).57元人民币。

三、对上述一、二项,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略)元,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纬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富纬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大利

审判员马强

人民陪审员王乃昭

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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