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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内黄某工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工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某城关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上诉人党某某与被上诉人内黄某工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内黄某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是因企业改制导致的群体性欠缴养老保险金等纠纷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以本案虽因企业改制引起,但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为由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为由答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内黄某工农贸易公司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性欠缴养老保险金、拖欠工资等纠纷,应由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统筹协调解决,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万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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