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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口岸经营总公司、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三亚外轮代理公司、海南新世界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合同交货纠纷案

时间:2000-06-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商初字第138号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省口岸经营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大公,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砚平,兰州大学法律系讲师。

原告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亚希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山,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

委托代理人马砚平,兰州大学法律系讲师。

被告中国三亚外轮代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36岁,大连外轮代理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新世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东方洋大厦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翔,海南永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口岸经营总公司、原告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三亚外轮代理公司和被告海南新世界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合同交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省口岸经营总公司和原告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三亚外轮代理公司所提出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对应性,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缴纳反诉费,故其反诉不能成立。原告海南省口岸经营总公司和原告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口岸经营总公司和原告海南新海龙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冯明岗

代理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王茂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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