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三亚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总公司,住址三亚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迟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三亚市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总公司与被告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某、迟某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七年五月,被告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确定了原告将入股后留下部分款项转为被告欠原告的债务,本息共(略).99元,并经董事会确认,后经股东大会审计批准形成债务。债务形成后,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还上述债务,但被告至今未能偿付,特向法院诉讼,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债务本息,如被告与我公司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我公司将不放弃本诉的第二项,即判令被告付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后的利息。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原告是我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是以土地与资产出资扩股的,对欠原告的债务确系事实存在,但具体数额多少尚未清楚,须待董事会确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扩股及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根据海南省审计师事务所琼审所审(1997)X号审计报告,原告对被告前身“海南太平洋石油有限公司”投入法国进口设备一套,据审计报告,确认价格为(略).68,除205万美元计入股本外,其余(略).68美元按1:8.5959折合人民币(略).34元,并自-九九三年一月五日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计息(略).98元。经被告股东大会同意,原告上述债权的(略).33元转为对被告的投资,余下(略).99元作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对海南省审计师事务所琼审所审字(1997)1产X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被告共欠原告债务本息为(略),99元予以确认,被告对此债务无异议并盖章确认。
另查明,原告依据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并按计息比例计算出(略).99元债务中本金为(略).05元,利息计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为(略).94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扩股结构决议书,海南省审计师事务所琼审所审字(1997)X号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确认函等材料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为扩大股份,董事会同意原告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对原告的资产进行评估入股,且经股东大会确认,对有关部门评估折价的部份资产入股后,余下(略),99元作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其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主张债权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数额尚未经董事会确认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付清利息(略).94元(利息截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付清本金(略).05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本判决限令还清欠款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款项,逾期付款则加倍支付迟某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德雄
审判员黄大富
人民陪审员符良花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欧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