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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抢劫、抢夺案

时间:2000-07-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68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略)。2000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斌,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抢夺罪,于200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明、代理检察员陈开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于1999年11月2日至2000年1月9日在海口市X路一带三次持剪刀抢劫他人财物;于1999年4月14日至1999年11月20日在海口市海甸五庙、市18小学门口、市仁心寺等处五次抢夺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抢劫、抢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持一把剪刀窜到海口市X路X街,伸手抢徐育转的手提包,徐紧紧抓住包不放,被告人梁某某便用剪刀刺了徐的左胸部一刀,将包抢走后逃跑。包内有人民币50元。破案后,经鉴定徐为轻伤。被抢财物没追回。

1999年12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持一把剪刀窜到海口市X路省医院宿舍附近,伸手抢路过该处的陈华蕾的手提包,陈紧紧抓住包不放,同时进行反抗,被告人梁某某便用剪刀刺了陈的右背部及右前胸各一刀,强行将陈的手提包抢走后逃跑,包内有人民币660元及BP机一台。破案后,经鉴定陈为轻微伤。被抢财物没追回.

2000年1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持一把剪刀窜到海口市X路海甸工贸公司楼梯处,伸手抢正欲上楼的邢少玲的手提包,邢紧抓包不放,被告人梁某某便用剪刀刺了邢的右上臂一刀,将邢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600元及BP机一台。破案后,经鉴定邢为轻微伤。被抢财物没追回。

上述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害人徐育转、陈华蕾、邢少玲的报案书及对被告人的辩认笔录、伤情鉴定书及被告人梁某某辩认作案现场照片、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

又查明,1999年4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到海口市海甸五庙X号附近,趁陈昌吉夫妇不备,从背后抢走陈昌吉爱人的绿色手提包一个后逃跑。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被抢财物没追回。

1999年4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到海口市第十八小学门口处,趁路过的葛东菊不备,从背后抢走葛的手提包一个后逃跑,包内有人民币600元。破案后,被抢财物没追回。

1999年7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到海口市X路海玉大厦处,趁路过的梁某不备,从背后抢走梁某手提包后逃跑,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破案后,被抢财物没追回。

1999年7月1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到海口市X路省邮电学校附近,趁路过的邢瑾不备,从背后抢走邢的棕色钱包一个后逃跑,包内有人民币120元及手机一部。破案后,被抢财物没追回。

1999年11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窜到海口市海甸岛仁心寺,趁正在练功的叶能心不备,抢走叶放在椅子上的皮包一个后逃跑,叶见状上前追赶未果。包内有人民币300元及手机一部。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害人陈昌吉、葛东菊、梁某、邢瑾、叶能心的报案书及对被告人的辩认笔录、被告人梁某某辩认作案现场照片和对抢夺的犯罪事实供认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三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梁某某在1999年11月20日的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另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梁某某在1999年11月20日抢夺叶能心的皮包的犯罪事实,有叶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证实,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略)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

缴获的剪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东

代理审判员王维福

人民陪审员秦自强

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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