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0-06-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行初字第2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海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36岁,汉族,无业,住(略),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宣武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干部。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16日作出的(99)京劳审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于2000年2月17日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年3月21日收到原告刘某某的起诉状后,于某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00年4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与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9月16日,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99)京劳审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查明1999年9月5日上午,刘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广宁高井X楼X号其家中注射毒品海洛因,后被查获。被告认为刘某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后又复吸毒品,鉴于某主动坦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某毒的决定》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某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自1999年9月5日起至2001年3月4日止)。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12日以京政复决(1999)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99)京劳审字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

原告诉称,原告的户籍地及家庭住址均在(略),原告在此处吸毒,未在石景山区广宁高井X楼X号吸毒;原告吸毒未成瘾,以前仅被强制戒除过一次,被告却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处罚过重,请求法院减轻对原告的处罚。

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于1998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后又复吸毒品,依法应予劳动教养。本会根据以上事实,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请求无理,应予驳回,请求法院维持本会的决定。

庭审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下称海淀分局)巡察二队民警宋久民出具的抓获经过、询问民警王学刚、宋久民笔录,证明1999年9月5日原告因有吸毒嫌疑被海淀分局巡察二队便衣民警在海淀区甘家口北沙沟抓获。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了海淀分局1999年9月5日19时10分至19时45分继续盘问笔录、1999年9月6日9时至9时40分讯问笔录,1999年9月9日工作记录、强戒字[98]第X号强制戒毒决定书、京公毒检字(1999)X号毒品检验报告,证明原告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予强制戒毒,原告向海淀分局供认在石景山区广宁高井X楼X号家中吸毒。原告承认其曾因吸毒被拘留、强制戒毒,此后又在其户籍地及现住址(略)家中再次吸毒,否认其吸毒地点是石景山区广宁高井X楼X号。本院认为,上述笔录能够证明原告有强制戒毒后复吸毒品的行为,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了海淀分局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1999年9月6日18时20分至18时30分讯问笔录、公行决字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京公法劳发字(99)X号《关于某销对刘某某行政拘留的裁决改处劳动教养的通知》、海淀分局京公海撤字(2000)X号《关于某销刘某某行政拘留的决定》,证明海淀分局于1999年9月6日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16日,被告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海淀分局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拘留处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证明,海淀分局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了原告上述决定。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提交了1999年11月2日9时10分至9时15分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于某述时间向原告送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当庭审查并认证,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曾因吸毒于1998年8月2日被海淀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并在太阳宫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1999年春天,原告以注射海洛因的方式再次吸毒。同年9月5日上午,原告在(略)家中注射了2分海洛因。同日下午四时许,原告到海淀区甘家口北沙沟欲买毒品,在此蹲守的海淀分局民警见其神色可疑,向其出示证件后,当场对其进行盘问,后带至海淀分局留置进行盘查。经讯问、鉴定,查实原告有吸毒的行为。海淀分局于1999年9月6日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16日,被告经审查,决定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要求海淀分局撤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通知原告本人,海淀分局于某日决定撤销对原告的行政拘留处罚,并口头通知原告上述决定。同年11月2日,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送达了劳动教养决定书。现原告羁押于某淀分局看守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某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某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据此,可以确定劳动教养的性质为行政性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性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权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的行政判决,无权作出变更的行政判决。现原告错误地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为行政处罚行为,请求法院变更劳动教养期限,超出了人民法院享有的合法性审查权限,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凤林

审判员王燕

代理审判员付景跃

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宏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