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与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时间:1996-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一中民终字第118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四十七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农民,往(略)。

委托代理人姜少卫,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三十七岁、汉族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农民,住(略)。

上诉人冯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1996)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姜少卫、被上诉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三月,崔某某以为冯某某安装大理石后未付劳动报酬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冯某某给付其劳动报酬四千三百余元,冯某某辩称其是代表房山区府乐大理石厂找崔某某安装大理石,欠崔某某的劳动报酬已由府乐大理石厂给付,故不同意对方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按协议履行义务后,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长期借故推诿拒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崔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四千三百三十四元七角五分,判决后,冯某某不服,仍持原答辩理由及要求上诉至本院,崔某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九月,冯某某与崔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崔某某为房山区府乐大理石厂在通县的装修工程安装大理石,每平方米安装费二十五元,由冯某某负责支付崔某某的劳动报酬。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崔某某按要求共安装大理石一百七十三点九平方米,人工费为四千三百三十四元七角五分。此后,崔某某曾多次找冯某某要求给付其人工费,但冯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崔某某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冯某某与崔某某订立口头协议后,崔某某如约履行了协议,冯某某应按协议内容给付崔某某劳动报酬,现冯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对方劳动报酬,理由不足,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三元,由冯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三元,由冯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建民

审判员卢建民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边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