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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追索风险抵押金案

时间:1997-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76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三十三岁,汉族,北京市紫竹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伟,北京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本市昌平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二十八岁,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追索风险抵押金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6)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伟,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王某某所持风险抵押金收据上的公章印鉴与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注册和使用的公章印鉴不符,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王某某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退回风险抵押金五千元。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辩称:对方所提供的风险抵押金收据上的印章不是我公司的章对此收据我们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所持风险抵押金收据上的公章印鉴与北京四合汽车服务公司注册和使用的公章印鉴不符,且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因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故本院对王某某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二百一十元,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春香

代理审判员卢建民

代理审判员张兰良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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