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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海南出版社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7-07-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高知终字第2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高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58岁,原海南出版社总编、现海南书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经常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未区X门X号。

委托代理人何润华,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步丰川,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泽民,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越,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56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印书馆,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40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副所长,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海南出版社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民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润华、原委托代理人姜华宣,海南出版社原委托代理人刘焕朝、王某,被上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越、韩某某,商务印书馆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玲、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56年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下称“语言所”)开始创作《现代汉语词典》(下称《现汉》)。1960年完成《现汉》草稿,由商务印书馆(下称“商务馆”)印出试印本。1973年印出试用本,1978年正式出版。《现代汉语词典补编》(下称《补编》)是对《现汉》的增补,由语言所于1988年3月完成,商务馆出版发行。《新现代汉语词典》(下称《新现汉》)和《现代汉语大词典》(下称《大现汉》)由被告王某某主编、海南出版社于1992年12月出版发行。《新现汉》对《现汉》、《补编》抄袭的义项约(略)余条,字数约560千字,占《新现汉》全书的13%,占《现汉》、《补编》的14%;《大现汉》前中后各抽取200页,共600页,抄袭《现汉》、《补编》的义项约为9820条,《大现汉》全书1888页,推定抄袭义项约为(略)条,字数约为1082千字,占《大现汉》的16%,占《现汉》、《补编》的28%。《新现汉》、《大现汉》两书合计抄袭《现汉》、《补编》字数约为1642千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语言所依法对《现汉》、《补编》享有著作权,对《现汉》、《补编》中具有独创性的义项亦有著作权;商务馆对《现汉》、《补编》有专有出版权。《新现汉》、《大现汉》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现汉》、《补编》的内容,构成抄袭;被告王某某、海南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原告语言所、商务馆没有提供被告使用《新现汉》书名确已造成与《现汉》误认的充分依据,对其提出的王某某、海南出版社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被告王某某、海南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在删除侵权内容之前停止《新现汉》、《大现汉》一书的出版发行;在《光明日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向原告语言所赔偿损失(略)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略)元;向商务馆赔偿损失(略)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略)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某、海南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北大中文系不是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结果严重失实;一审判决以鉴定报告列举的例词有独创性进而推定《现汉》、《补编》涉讼义项均有独创性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新现汉》、《大现汉》中使用《现汉》、《补编》大量词条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的所谓“五种抄袭手法”是所有辞书编纂的一般方法,也是被上诉人采用的方法,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侵权。一审判决把注同、例同及注例皆不同均认定为是相同是错误的;辞书属于编辑作品,义项没有独创性,被上诉人对词条不享有著作权;上诉人引用被上诉人作品的内容很少,属于合理使用;对释义设置著作权、鼓励释义多样化,与规范汉语词语释义和净化语言环境的要求相背离,违反辞书编纂规律。被上诉人语言所、商务馆服从一审判决,但在二审期间提出,上诉人对《新现汉》的使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变更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新现汉》书名,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1956年,语言所前身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成立专门机构开始编纂《现汉》;1960年完成《现汉》草稿,由商务馆印出“试印本”;后经多次修改,于1978年由商务馆正式出版发行,该版收条目约(略)条。从1960年“试印本”到1978年本,几个版本中的多字词条的收词、释义改动不多。《补编》是对《现汉》的增补,由语言所于1988年3月完成、商务馆出版发行。《新现汉》、《大现汉》由王某某主编、海南出版社于1992年12月出版发行。《新现汉》印数11万册,每册定价45元;《大现汉》印数(略)册,每册定价98元。

《现汉》是编者在一百多万张资料卡片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筛选、综合、提炼、概括,用现代汉语给出释义、例句,按照特定的体例进行选择、编排从而创作出来的。与先出词典相比,《现汉》有如下特点:《现汉》收词以普通话词语为主,兼收方言词、书面词语、口语词语。《现汉》对词语的释义尽量采用义界法,用多个词语具体说明词义,对词义内容作了具体的说明;《现汉》用规范的现代汉语解释词义,毫不掺杂文言表述成分。在用例上,《现汉》选用浅近明白的例句,除一小部分来自第一手材料外,大部分是改编或者自撰的。《补编》的创作过程及其特点与《现汉》相同。《现汉》、《补编》的大部分词目的释义与先出词典相同词目的释义的表达方式明显不同,相同的主要局限于用同义、近义词释义,拆词释义或用对释语素义的方法来释义及对称谓词、时间词,词义简单的词和某些专业词语进行释义等注释用语选择范围较窄的词目的释义上,但这部分在《现汉》、《补编》中所占比例不大,且即使是在用同义、近义词释义或者拆词释义时,《现汉》、《补编》所用同义、近义或者中心词的注释与先出词典也不相同,同时《现汉》、《补编》根据其词典特点、性质作了独特的处理,如在释义前标明<口>、<书>、<方>等文体色彩。

以义项为单位,《新现汉》与《现汉》、《补编》相同的义项为(略)余条,分四种类型:(1)注例相同的(略)余条,含:原(指《现汉》和《补编》)有注无例、王某(指《新现汉》)同;原有注有例,王某注同,例比原本多或少;王某注所用词语次序有颠倒,而内容同;注辗转相同和注例皆同、一字不差等五种情况。(2)注同的4310余条。(3)例同的2260余条,含全同和相仿两种情况。(4)注或例同,王某有增减字,有的属于可有可无,有的造成错误的,共5330余条。

《大现汉》前、中、后各200页(1~202页,845~1046页,1685~1888页)共600页,有9820余条义项与《现汉》、《补编》相同,也分四种类型:(1)注例相同的6570余条,含:原有注无例、王某同;原有注有例,王某注同,例比原本多或少;王某注所用词语次序有颠倒,而内容同;注辗转相同和注例皆同、一字不差等5种情况。(2)注同的950余条。(3)例同的790余条,含全同和相仿两种情况。(4)注或例同,王某有增减字,有的属于可有可无,有的造成错误的,共1510余条。

在《新现汉》、《大现汉》与《现汉》、《补编》相同的释义、例句中,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现汉》、《补编》的释义有错的,《新现汉》、《大现汉》亦错。(2)《现汉》有些例句明显反映了编纂时代社会生活的特点,《大现汉》与之相同。(3)《现汉》、《补编》中有不少参见条,《大现汉》、《新现汉》有相同的参见条,但没有被参见条。另外《大现汉》、《新现汉》的原始稿有明显的剪贴《补编》的情况,所剪贴的释义、例句有不少成为最后成书的释义、例句。

在《大现汉》、《新现汉》与《现汉》、《补编》相同词目的释义中,有一部分属于用同义、近义词释义,或者拆词释义、用对释语素义的方法释义,或者对称谓词、时间词及词义简单的词进行释义的情况,但这部分只占相同词目中一小部分。《新现汉》、《大现汉》附录一标明《现汉》(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78)为其“主要引用与参考书目”之一。

以上事实有资料卡片,《现汉》试印本、试用本和公开发行的《现汉》、《补编》,《新现汉》、《大现汉》的原始稿及公开发行本,鉴定报告,书面对比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现汉》、《补编》的释义、例句是作者在收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创作产生的,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语言所依法对具有独创性的释义、例句享有著作权,商务馆对《现汉》、《补编》享有专有出版权。《新现汉》、《大现汉》大量释义、例句与《现汉》、《补编》的释义、例句相同,连《现汉》、《补编》中错误的、反映编纂时代特点等的释义、例句也相同,其抄袭行为是明显的,王某某、海南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语言所的著作权、商务馆的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词典的释义是词典的核心部分。要对所收词目作出正确的解释,必须对词语的词义进行分析、归纳,理清词义的内涵、外延,并选用恰当的词语准确地进行表述;尽管人们对词义有共同的认识,但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措词表达词义。因此,释义的创作过程充分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释义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词典的例句要配合释义,把对词义和词的用法的符合规范的解释告诉读者。例句要做到简练精当,突出鲜明,语句规范,要有文采。因此,例句的创作过程亦充分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例句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上诉人以词典仅是编辑作品、释义必然趋同为由提出释义、例句没有独创性,在释义上设置著作权违反辞书编纂规律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大学中文系对此案进行鉴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法庭调查查明,鉴定是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逐页逐条进行的,在其划分类别的范围内所做的认定是符合事实的,鉴定报告可以采信。判断词典释义是否抄袭应着眼于它的具体文字表达形式是否相同。但是所谓“具体文字表达形式”相同,并非指最终的文字表现必须完全相同,如果个别字不同或有增减字但这种不同不能产生性质上的变化的,也应认为是抄袭。同时,词典的释义、例句本身是独立的作品,不管是注、例皆同,还是仅仅注同或者仅仅例同,都可构成抄袭。上诉人提出的鉴定违法、失实,仅注同、例同或者注、例有增减字即不构成抄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在其《新现汉》、《大现汉》中使用被上诉人作品并非是为了评论或说明某问题,所使用他人作品的量也是相当大的,其所谓“注明了《现汉》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方式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使用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将他人作品当成自己作品来使用的方式。故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新现汉》、《大现汉》对《现汉》、《补编》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词典中有些释义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历史积淀,如同义释义、用对释语素义方式释义。用来释义的同义词,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趋于固定的对应关系,不能轻易调换。某些时间词、称谓词、词义较为简单的词及专业词的释义用语的选择范围也非常有限,对这部分释义不应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一审判决把《现汉》、《补编》中这部分释义划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同时应把《新现汉》、《大现汉》中相应的这部分释义从抄袭中予以排除。但鉴于这部分释义在《现汉》、《补编》中所占数量不多,一审判决所判赔偿额并不高,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对这部分也付出了劳动,而上诉人是直接照搬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故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判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的这部分不予排除。

在二审程序中,法院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于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故本院对其在二审期间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对一审判决所持的异议及对上诉人提出的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基本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鉴定费(略).60元由王某某、海南出版社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王某某、海南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刘继祥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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