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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2月25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武某亲友。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健、被告人武某及辩护人陈某某,被害人张亚杰、张亚蒙及代理人王安运、刘军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已撤诉),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2月25日7时40分,被告人武某驾驶京x号轿车沿豫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冯庄乡秀华春酒厂门口,在超越张建德的三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擦。张建德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与同方向温凡驾驶的货车相撞。张建德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上乘员杨桂霞、杨桂萍受伤。杨桂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武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武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并尽力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武某作出缓刑判决,以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5日7时40分,被告人武某驾驶京x号轿车沿豫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冯庄乡秀华春酒厂门口,在超越张建德的三轮摩托车时,两车相刮擦。张建德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与同方向温凡驾驶的货车相撞。张建德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上乘员杨桂霞、杨桂萍受伤。杨桂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武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诊断证明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导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武某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主观上愿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损失,并有其亲友代为支付赔偿金,确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子女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宣告缓刑。辩护人以此辩护的意见成立,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2、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陶思庄

审判员郝善林

审判员范存海

二О一О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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