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燕都饭店与苏州市通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01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通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香城大厦三五0五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燕都饭店,住所地本市海淀区X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经理。

上诉人苏州市通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通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万五千二百三十五元,均由苏州市通达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延风

代理审判员赵懿荣

代理审判员王磊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文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