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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与佛山市雅梦思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绣品总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9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负责人马某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彭金庆、高江莉,均是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雅梦思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古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丽青,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绣品总厂有限公司(已成立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佛山市X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佛山工行)诉被告佛山市雅梦思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梦思公司)、佛山市绣品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品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工行于200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4月13日受理后,依原告佛山工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123-X号和(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123-X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工行的诉讼代理人高江莉,被告雅梦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丽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绣品总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工行诉称:2001年10月,雅梦思公司向佛山工行借款320万元,2001年11月,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2000年5月26日,佛山工行与绣品总厂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绣品总厂所有的张槎路X号X号楼(产权证号为粤房地产证字第(略)号)为雅梦思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424万元的抵押担保。2001年10月3日绣品总厂自愿为雅梦思公司的320万元借款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11月6日为雅梦思公司90万元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合同后,佛山工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期届满后,雅梦思公司未能依约还清借款本息。截止到2004年2月8日,尚欠本金410万元,利息(略).5元。佛山工行多次向雅梦思公司和绣品总厂主张权利,雅梦思公司和绣品总厂均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表示无力偿还。请求判令:1、雅梦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按约定利率从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其中利息暂计至2004年2月8日止为(略).05元;2、佛山工行对以下抵押物:张槎路X号内X号楼(产权证号为粤房地产证字第(略)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绣品总厂对雅梦思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雅梦思公司和绣品总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佛山工行在诉讼中了举出如下证据:

1、佛山工行和雅梦思公司、绣品总厂的工商登记资料。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准贷证》各两份。

3、借款借据两份。

4、雅梦思公司和绣品总厂的《董事会决议》各两份。

5、《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

6、《抵押物清单》一份。

7、《佛山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一份。

8、《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两份。

9、《欠息情况表》一份。

被告雅梦思公司答辩称:对佛山工行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中本金部分没有异议,利息部分需法庭进行核对。

被告雅梦思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绣品总厂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开庭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2000年5月26日,佛山工行与绣品总厂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了确保1999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期间雅梦思公司在424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与佛山工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得到切实的履行,绣品总厂以其所有的张槎路X号X号楼(产权证号为粤房地产证字第(略)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依法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一份《佛山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编号为佛押证字第№(略)号)。

2001年10月3日,绣品总厂同意为雅梦思公司向佛山工行申请借款320万元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10月26日,佛山工行与雅梦思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01年本短字第X号),约定雅梦思公司向佛山工行借款3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2年10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3625‰,按月结息,雅梦思公司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等等。

2001年11月6日,绣品总厂同意为雅梦思公司向佛山工行申请借款90万元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11月27日,佛山工行与雅梦思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01年本短字第X号),约定雅梦思公司向佛山工行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11月28日起至2002年9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5.85‰,按月结息,雅梦思公司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利息,并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等等。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佛山工行依约发放了借款。雅梦思公司未能依约还清上述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合计410万元并从2003年1月21日起拖欠利息。2003年3月20日,佛山工行向雅梦思公司和绣品总厂发出一份《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催收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并约定担保有效期为两年,雅梦思公司和绣品总厂均盖章予以确认。截止到2004年2月8日,雅梦思公司尚欠佛山工行借款本金41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含复息)(略).5元。

另查明:佛山工行依法领取了金融业务许可证。

本院认为:佛山工行具有贷款经营权,其与雅梦思公司于2001年10月2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佛山工行与雅梦思公司于2001年11月2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除了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定利率而超出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佛山工行与绣品总厂于2000年5月26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后,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依法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佛山工行起诉主张的借款本金410万元及相应利息,雅梦思公司并无异议,雅梦思公司应负清偿该债务的民事责任。《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现已特定化,而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故绣品总厂应依约承担抵押责任,佛山工行依法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于绣品总厂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佛山工行依上述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既有绣品总厂提供的保证,又有绣品总厂提供的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绣品总厂依法仅应对该合同约定的雅梦思公司的债务中,对已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绣品总厂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雅梦思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截止2004年2月8日的欠息为(略).05元;从2004年2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之付款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对各期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息);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对被告佛山市绣品总厂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佛押证字第№(略)号《佛山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中记载的房地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以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范围内,由被告佛山市绣品总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被告佛山市雅梦思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绣品总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预交,被告佛山市雅梦思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绣品总厂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所需承担的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许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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