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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第一离职部休养所买卖纠纷案

时间:1997-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18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四十二岁,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X镇维民商店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第一离职部休养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山口甲三号。

法定代理人程某某,代所长。

委托代理人田增平,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程某不当。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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