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拆迁纠纷案

时间:1998-0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55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三十岁,汉族,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本市西城区阜外百万庄大街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男,五十四岁,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基建房产处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三十八岁,北京市西城区国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孙某某因拆迁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之委托代理人傅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七年七月,研究院以孙某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擅自迁入被安置的一号楼一门负一层四号二居室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孙某某履行拆迁协议,腾退二居室住房.孙某某辩称,其与研究院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签,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故不同意研究院之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安置协议书符合北京市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孙某某擅自迁入一号楼一门负一层四号二居室居住,违反了安置协议书的规定,研究院要求孙某某履行协议、腾退占住的二居室,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孙某某将西城区X路一号楼一门负一层四号二居室腾空交予国内贸易部科学研究院,搬至西城区X路一号楼一门负一层六号一居室居住.判决后,孙某某不服,仍持原辩诉理由及要求上诉至本院。研究院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研究院经(94)市规建字第X号文、西拆许字(94)第X号文及京建开字(94)第(略)号文批准,在本市西城区X路六十二号拆迁建设住宅楼房,孙某某在该院有自建房一间(居住面积约八平方米),正式户口二人。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研究院经与孙某某协商后,为孙某某安置本市西城区X胡同十号南房二间。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研究院将上述二间南房调换为西城区X路一号楼一门负一层六号一居室(居住面积十九平方米)楼房一套,为此双方签订拆迁补助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孙某某领取了临时安置补助费七百二十元。一九九六年九月,孙某某未经研究院同意,擅自搬入西城区X路一号楼一门负一层四号二居室楼房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研究院与孙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助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又未违背法律的规定,故该协议应认定有效。在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孙某某未履行协议内容,擅自迁至被安置的一号楼一门负一层四号二居室居住,侵害了研究院的合法权益,其应将占住的二居室予以腾退。原审法院依双方所签协议做出的判决正确,孙某某之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孙某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卢建民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一九九八年月二日

书记员朱英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