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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苗XX停放在武陟县X路春天服饰广场南门外厕所前一辆价值1520元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日下午,该车被失主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苗XX的陈述、证人李X、惠XX的证言、现场勘查图、价格鉴定结论、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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