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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女,生于1978年。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9年。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因赌博被告将房输的卖掉,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被赶出家门是家常便饭,2009年8月又被赶出家门,原告居无住所,只能投靠亲友,又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十分艰难,至此,双方感情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综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簿一份,证明郭XX是原、被告双方的女儿。3、出庭证人任XX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造成感情破裂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郭XX,现随母亲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被告赌博、打架、生气,2009年8月原告回娘家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打架生气,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其女儿,自行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尹某某、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郭XX由原告尹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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