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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洪波,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9日,被告谭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2万元,并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三个月。此后,被告仅偿还利息3万元,余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谭某某在2010年4月28日当场兑现给付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利息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6922元,减半收取3461元,财产保全费3700元,共计7161元,原告王某某自愿全部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小明

审判员李雅克

人民陪审员李文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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