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21岁。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2月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和朋友在博爱县X镇X村冯xx家中喝酒时,与水运村的郭xx发生争执,被拦开。被告人张某认为吃了亏。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电话纠集十余人持刀、棍等凶器赶到水运村强行闯入郭xx的家中找郭xx报复,因郭xx不在家中,被告人张某手持木棍将郭xx的院内窗台上的部分物品砸毁,并对郭xx的妻子杜xx进行恐吓。出门时正好碰到回家的郭xx,其又伙同朋友持刀、棍对郭xx进行殴打,致郭xx受伤。

案发后,被害人郭xx及其妻子杜xx与被告人张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郭xx、杜xx的陈述,证人刘xx、张xx、郭xx、杜xx、杜xx、郭xx、刘xx、冯x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柏山派出所办案说明,住院记录、调解书及撤诉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坏物品又殴打他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0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瑞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郜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