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七十岁,汉族,北京市公汽一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燕,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本市崇义区X胡同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四十三岁,该公司节能分公司干部,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增加住房安置。
王某某在本市西城区X街二十七号有二间北房,一间东房、该房属挤占房,由他人承租。三间房建筑面积四十六点二平方米。王某某户口不在此,其及共居亲属在外住有公房。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地区进行拆迁建设。双方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王某某在本市朝阳区甘露园西至一号楼三单元三0一号一居室楼房一套,居住面积三十七点二平方米。并支付王某某补偿费一万元。王某洁办理安置住房租赁手续。后王某某以安置住房少为由,与对方发生矛盾,要求增加住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有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含反诉费)由王某某负担(已交纳一百五十元,余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负担(已交纳一百五十元,余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代理审判员刘玉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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